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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專區-身心障礙專區-1-3.身心障礙英文證明核發

身心障礙英文證明核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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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請對象:凡設籍於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。

二、應附文件:

(一)   身心障礙身分英文證明申請表。

(二)   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、國民身分證(或戶口名簿)及護照影本各1份。

(三)  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,請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、印章。

三、申請流程:申請人於填寫申請表後,附上應附文件送交受理單位辦理。

四、注意事項:

(一)   身心障礙證明登載之住址應與國民身分證(或戶口名簿)登載地址相同。

(二)   身心障礙者之英文姓名應與護照之記載相同。

(三)   英文證明內之記事僅提供障礙類別及等級之英譯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。

(四)   辦理時間為本府收件後起算7個工作天,請於使用前預先申辦。

五、受理單位:

(一)  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(04-7532367李小姐7532366王小姐7532376吳小姐)。

(二)   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代為收件轉社會處辦理。

◎若需通訊辦理,請檢附下列資料:

1. 身心障礙身分英文證明申請表(簽名旁邊請蓋印章)。

2. 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、國民身分證(或戶口名簿)及護照影本各1

3. 回郵信封(填寫好收件人及收件地址,並附上28元掛號郵資)。

上述資料請以掛號信寄至「500彰化縣彰化市中興路100號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收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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