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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專區-社會發展專區-2.社團業務

社會團體已立案(會址變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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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請召開理事會決議修改會址(會議紀錄應載明舊會址及新會址),並檢附新會址:

    1)房屋租讓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(契約內容須載明提供作為團體會址使用)

    2)建物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影本

    3)理事會議紀錄,函報本府社會處申請變更


承辦單位:社會發展科

電話:04-7532216 吳科員    04-7532219張科員    04-7532255小姐

傳真:04-729724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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