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團體已立案(會址變更) 瀏覽人數: 198人 請召開理事會決議修改會址(會議紀錄應載明舊會址及新會址),並檢附新會址: (1)房屋租讓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(契約內容須載明提供作為團體會址使用) (2)建物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影本 (3)理事會議紀錄,函報本府社會處申請變更承辦單位:社會發展科電話:04-7532216 吳科員 04-7532219張科員 04-7532255陳小姐傳真:04-72972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