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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專區-兒少福利專區-10-活動補助案

10-7 113年度育兒津貼親職教育實施計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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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計畫目的:
  0歲至2歲是人一生身體發育、行為形塑、能力養成、品格培育的奠基期,這段期間的發展狀況,對日後的人格養成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力,也是孩子個體發展的重要根基,更是未來接受教育的基礎。
因此,為鼓勵家庭照顧者參與親職教育,提升父母、照顧者對於兒童之「兒童發展、生活安全、親子互動、生活照顧」四大面向育兒知能,達到兒童身心健全發展,促進家庭互動和諧,打造友善育兒環境之目的。

貳、申請資格:
一、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。

二、本縣各幼兒園、托嬰中心。

三、本縣立案之社會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。

四、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、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。

參、辦理單位配合事項:
一、申請時應備文件:

()申請公文1份。

()計畫書(含課程表、經費概算表、時間起迄、課程內容、講師學經歷等)

()組織章程(學校或政府機關免附)。

(四)立案證書影本(學校或政府機關免附)。

(五)法人登記證書影本(學校或政府機關免附)。

(六)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(學校或政府機關免附)。

二、提供課程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(電腦、麥克風、投影機、投影布幕等)

三、親職教育課程應依照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指定課程辦理:以「兒童發展、親子互動、生活安全及生活照顧」為四大主題,針對參與對象之需求,規劃課程內容,如嬰幼兒居家環境佈置、嬰幼兒的手語溝通、嬰幼兒身體動作領域課程(供參),結合課程內容及互動式教學模式,讓照顧者能淺顯易懂學會照顧嬰幼兒之各個面向,每場次2小時。

四、課程辦理期程:113年4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止。

五、每單位最多辦理1場次,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為20,000元。

六、逾用餐時間才補助膳費,上午逾12:00,下午逾18:00。

七、辦理單位請於辦理日前一個月函文申請。

八、核銷時應備文件:

()核銷送件公文。 

()經費支出:原始憑證、領據、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(注意:帳戶名稱須同辦理單位名稱、收據、發票或購票證明)、經費支出明細表、執行概況考核表及粘貼憑證領據 1 紙、匯款同意書 1 份。

()講師印領清冊及原始支出憑證(一個項目黏貼於一張支出憑證用紙)

()成果報告:參與人員簽到表1份、活動成果照片(請加註照片內容說明)每場次至少四張照片、活動簡章、文宣資料,及問卷分析。

()成果報告及場地布置請加註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字樣或公益彩券補助標章」。

 肆、核銷及辦理時應注意事項

一、請受委託辦理單位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,檢附上述核銷應備文件送府憑撥;如無法於期限完成,相關衍生之損失或賠償責任由貴單位自行負責。

二、請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,經費不得支用與計畫未符的活動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執行時,將依規定繳回該項補助款,未繳回者,將予追繳。

三、各項書表請依表格詳細填列並蓋章,未依限填送或填報不實,本府不予撥款,爾後亦不再受理申請案件。

四、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(講師鐘點費請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作業要點標準支給),請依法辦理所得扣繳,核銷時並檢附所得扣繳憑單影本。同一時段之課程僅補助一位講師鐘點費。

五、涉及政策宣導部分,請依「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」及「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」之規定於相關布條及文宣等標示註明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 廣告」之字樣。

六、委託辦理單位應接受本府不定期督導、查訪本計畫執行情形,倘發現辦理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且情事重大,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,逾期仍未改善者,或所發生情事已無法改善時,本府得撤銷原審查結果,並令承辦單位無條件繳回款項,辦理單位於收受上述通知15日內得提出具體理由申復,未依限提出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時,依本府之核定辦理。

七、計畫內容如有變更請於兩星期前函文申請變更,本府將比照上述機制無預警查核。


113年度親職講座辦理10場次,申請前請先致電詢問承辦人。
本案聯絡人: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  沈先生,04-7532276 (電子信箱:d651120@email.chcg.gov.tw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蕭小姐,04-7532610 (電子信箱:a3413162@email.chcg.gov.tw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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